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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民初字第1328号

裁判日期: 2013-04-13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原告东营市城发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薛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营市城发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薛云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东民初字第1328号原告东营市城发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城南一路266号。法定代表人王海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小涛,山东德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邵国栋,山东德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云,女,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营市城发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薛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营市城发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交起诉状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相应的诉讼费用,亦未向本院提交减、缓、免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玉玲二○一三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魏鹏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