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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咸秦民初字第00176号

裁判日期: 2013-04-10

公开日期: 2019-12-16

案件名称

原告张喜荣诉被告高美绒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喜荣;高美绒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四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咸秦民初字第00176号 原告张喜荣。 被告高美绒。 委托代理人李潇。 原告张喜荣诉被告高美绒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喜荣、被告高美绒及委托代理人李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6年3月经人介绍认识,1996年12月30日依法登记结婚,2002年2月9日生长子张轩。由于婚前认识时间短,缺乏了解,婚后双方无共同语言和共同生活志趣,经常因家庭琐事矛盾不断,原告于2011年11月诉至本院要求离婚,于2012年3月6日撤回诉讼。原告撤诉后,被告与原告矛盾不断,现无法再与被告共同生活下去,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张轩由原告抚养。 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双方仍有感情,孩子说他想要完整的家,孩子正在学习阶段,若离婚对孩子极为不利。 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原告当庭提举如下证据: 1、结婚证1份。证明双方婚姻关系。 2、民事裁定书1份。证明2012年原告曾起诉离婚。 被告质证认为:对证据1、2均无异议。 被告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 咸阳中心医院影像报告单复印件1份。证明被告曾经两次手术,现无生育能力。 原告质证认为:真实性认可。 经综合评议:对原告所举证据1、2,被告认可,本院予以认定。对被告所举证据,原告对其真实性认可,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6年3月经人介绍认识,1996年12月30日依法登记结婚,2002年2月9日生一子张轩。原告于2012年3月6日曾向本院起诉离婚后又撤诉。2012年11月1日原告再次诉至本院要求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是判决离婚的前提条件。原告请求离婚,但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夫妻双方感情破裂,被告表示感情尚可,不同意离婚。故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喜荣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喜荣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赵晓燕 代理审判员  杨少敏 人民陪审员  钟振江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 龙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