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芝行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3-04-1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尹鹏新与烟台市芝罘区环境卫生管理处行政撤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鹏新,烟台市芝罘区环境卫生管理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芝行初字第21号原告尹鹏新,烟台市芝罘区DRU酒吧业主。被告烟台市芝罘区环境卫生管理处,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世裕路东116号。法定代表人刘军福,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尹鹏新诉被告烟台市芝罘区环境卫生管理处撤销违法要求履行义务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鹏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尹鹏新负担。审判长 王海林审判员 姜义斌审判员 刘文胜二〇一三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侯 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