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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宝法公执字第301-2号

裁判日期: 2013-04-10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常州辰昌珑传动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州辰昌珑传动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丰盛泰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宝法公执字第301-2号申请执行人常州辰昌珑传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被执行人深圳市丰盛泰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申请执行人常州辰昌珑传动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深圳市丰盛泰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公民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划拨、扣押、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深圳市丰盛泰机械有限公司所有的相应价值人民币182257元财产及利息。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锐钊二〇一三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黄粤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