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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清执字第75-1号

裁判日期: 2013-04-1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清苑县冉庄镇羊庄第一砖厂与冯会敏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清苑县冉庄镇羊庄第一砖厂,冯会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清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清执字第75-1号申请执行人清苑县冉庄镇羊庄第一砖厂,住所地清苑县冉庄镇羊庄村。被执行人冯会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5)清民初字第8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07年4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冯会敏存款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增强二〇一三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李 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