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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岳民一初字第00352号

裁判日期: 2013-04-10

公开日期: 2018-04-04

案件名称

王祝华与陈为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祝华,陈为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岳民一初字第00352号原告:王祝华,男,198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岳西县。委托代理人:储晓东,安徽明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为安,男,196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西支公司。负责人:XX,经理。上述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王祝华于2013年3月18日诉来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祝华于2013年4月10日以与被告陈为安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祝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祝华承担。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汪时银二〇一三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杨丽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