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灞执字第00511-1号
裁判日期: 2013-04-10
公开日期: 2015-03-20
案件名称
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南二环支行与郝某某、徐某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南二环支行,郝某某,徐某某,西安某某某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灞执字第00511-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南二环支行。被执行人郝某某。被执行人徐某某。被执行人西安某某某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南二环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公证处(2013)西证执字第49号执行证书,于2013年3月6号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郝某某、徐某某、西安某某某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给付其案款296654.92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郝某某名下山东临工LG952H装载机二台,案外人郝某某为被执行人担保,并对欠款作出还款计划,现正在履行中。申请执行人目前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灞执字第0051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能提供被执行人真实、有效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学新代理审判员 胡继栋代理审判员 李 全二〇一三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