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合刑执字第02837号
裁判日期: 2013-04-10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王守应犯故意杀人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守应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合刑执字第02837号罪犯王守应,男,197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安徽省颍上县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黄姑监区服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3日作出(2010)阜刑初字第010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守应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王守应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3月11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守应在服刑期间,于2009年11月24日经阜阳市精神病医院鉴定患有癫痫性人格障碍,2010年11月作病犯处理,后在民警的管理和医生的治疗下,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学习和劳动态度端正。2011年8月至2012年4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病犯鉴定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守应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守应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嘉志审判员 洪 琳审判员 潘常青二〇一三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葛 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