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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金义苏溪商初字第515号

裁判日期: 2013-04-10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吕坚与蒋伯文、叶春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坚,蒋伯文,叶春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金义苏溪商初字第515号原告吕坚。委托代理人陈凤鸣。委托代理人丁帆。被告蒋伯文。被告叶春花。原告吕坚诉被告蒋伯文、叶春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4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凤鸣、丁帆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蒋伯文、叶春花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吕坚诉称,要求被告蒋伯文、叶春花归还借款72万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被告蒋伯文、叶春花均未作答辩。当事人举证、质证,及本院认证如下:1、原告提供借条一份,证明被告蒋伯文向原告借款的事实。2、原告提供结婚登记申请书一份,证明两被告为夫妻关系。两被告均未发表质证意见,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本院认为,原告提供证据来源合法、真实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可以证明原告诉称的事实。结合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及庭审陈述,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2年5月7日,被告蒋伯文因经商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72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吕坚人民币柒拾万元正(¥720000元)还款日期为2012年12月底还清”。嗣后,被告蒋伯文分文未还。为此,原告诉来本院。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蒋伯文拖欠原告吕坚借款72万元的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据为凭,本院予以确认。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双方未约定利息,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可从逾期之日即2013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原告之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蒋伯文、叶春花经本院公告传唤,均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蒋伯文、叶春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吕坚借款72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1000元,保全费4120元,共计15120元,由被告蒋伯文、叶春花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同时预交上诉费11000元,具体数额由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至迟不得超过上诉期限届满后的7日内;上诉费汇入单位:金华市财政局;汇入帐号:19×××37,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室。逾期不缴纳,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 判 长  覃仕辉人民陪审员  楼晓晶人民陪审员  楼 岗二〇一三年四月十日代书 记员  应志华【附注】(2012)金义苏溪商初字第515号民事判决书适用法律条文具体内容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的除外。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