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菏开商重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04-10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长垣县力伟起重配件经销部与菏泽市日丰汽车工业贸易有限公司票据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垣县力伟起重配件经销部,菏泽市日丰汽车工业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票据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菏开商重字第1号原告长垣县力伟起重配件经销部,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县。代表人夏俊田,该经销部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新红,河南攀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菏泽市日丰汽车工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黄河路。法定代表人赵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于海寅,山东贵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鲁明,该公司经理。原告长垣县力伟起重配件经销部与被告菏泽市日丰汽车工业贸易有限公司票据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6月25日作出(2012)菏开商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长垣县力伟起重配件经销部的诉讼请求。原告长垣县力伟起重配件经销部不服,提起上诉,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7日作出(2012)菏商终字第213号民事裁定书,撤销本院(2012)菏开商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3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长垣县力伟起重配件经销部的委托代理人刘新红与被告菏泽市日丰汽车工业贸易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于海寅、孙鲁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长垣县力伟起重配件经销部诉称,原告合法持有银行承兑汇票一张,票号为31300052/21623677,出票人河南锦铭实业有限公司,收款人河南圣浩实业有限公司,付款银行洛阳银行郑州分行,汇票金额10万元整,到期日为2012年5月22日。原告不慎将该汇票遗失,并向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在催告期间,菏泽市迎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向法院申报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但被告作为涉案票据上原告的直接后手,未向原告支付相应对价。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票据款项10万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菏泽市日丰汽车工业贸易有限公司辩称,被告合法取得本案中的票据,并支付了相应的对价,因而应受法律保护。原告诉称其票据丢失,完全违背客观事实,依法不应予以采信。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重审时,被告还辩称,原告长垣县力伟起重配件经销部不具备主体资格,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经审理本院认定,原告长垣县力伟起重配件经销部属个体工商户,业主为夏俊田。2011年11月22日,经洛阳银行承兑,河南锦铭实业有限公司签发了票号为31300052/21623677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河南锦铭实业有限公司,收款人河南圣浩实业有限公司,付款行洛阳银行郑州分行,出票日期2011年11月22日,汇票到期日2012年5月22日,票面金额10万元。河南圣浩实业有限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了原告长垣县力伟起重配件经销部。2011年11月23日,案外人赵忠民将该汇票交付被告,被告向其支付了9.9万元,被告在收到涉案汇票后分别在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和背书人位置签章,后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了菏泽市迎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2011年12月22日,原告以涉案汇票丢失为由向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催告期间,菏泽市迎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2日向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申报权利,该院于同日作出了(2012)金民催字第101号民事裁定书,终结公示催告程序。2012年4月18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件、民事裁定书、权利申报书、证明及电子转帐凭证的复印件,证人证言、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为凭,并经双方当事人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长垣县力伟起重配件经销部申请将本案原告变更为夏俊田,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不予准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条第一款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本案中,长垣县力伟起重配件经销部系个体工商户,其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夏俊田,故长垣县力伟起重配件经销部不是本案适格诉讼主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长垣县力伟起重配件经销部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石胜利审判员 王平文审判员 郭红梅二〇一三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王 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