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卫执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3-04-10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刘增林申请执行平顶山市安平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卫执字第100号刘增林与平顶山市安平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一案,平顶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12月17日作出平劳人仲案字(2012)第142号仲裁裁决书。权利人刘增林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3月19日立案执行。经审查,平顶山市安平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平顶山市宝丰县平宝路66号院内,本院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刘增林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林林二〇一三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荣 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