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临民初字第384号

裁判日期: 2013-04-10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广西临桂农村合作银行与桂林翔德贸易有限公司、xxx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临桂农村合作银行,桂林翔德贸易有限公司,xxx,孙xx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384号申请人广西临桂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临桂县临桂镇金水路1号。法定代表人陈剑董事长。被申请人:桂林翔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桂林市象山区民族路30号104室。法定代表人孙xx。被申请人:xxx被申请人:孙xx。被申请人:黄x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广西xx合作银行申请桂林翔xx限公司、广西xxxx限公司、孙xx、黄x诉前保全一案中,现因被申请人桂林市翔德贸易有限公司主动履行了还款义务,申请人广西临桂农村合作银行于2013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保全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广西临桂农村合作银行依法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保全,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广西临桂农村合作银行撤回诉前保全申请。审判长  赵创福审判员  靳军和审判员  蒙威全二〇一三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文 巍第1页共1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