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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户法执字第00311号

裁判日期: 2013-04-10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曹某某与户县某某村民委员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某某,户县某某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户法执字第00311号申请执行人曹某某,男,1961年2月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户县某某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申请执行人曹某某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户民初字第0029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户县某某村村民委员会给付案件款14520元,承担本案诉讼费400元、执行费13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应给付案件款14520元,承担本案诉讼费400元、执行费130元,现已给付完毕。故应终结(2012)户民初字第00298号民事判决书之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户民初字第00298号民事判决书之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戴超波二〇一三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李建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