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安汉民初字第01375号

裁判日期: 2013-04-10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冉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安汉民初字第01375号原告冉某某,女,汉族,1958年11月8日出生,安康市汉滨区人,农民,住址略。委托代理人胡清羽,陕西宁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男,汉族,1954年9月10日出生,安康市汉滨区人,住址略,农民,于2013年4月7日死亡。本院在审理原告冉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告张某某于2013年4月7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冉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周 杰代理审判员 袁 朴代理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三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姜知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