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神法执字第00257号
裁判日期: 2013-04-10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刘生昌与张飞、杨满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生昌,张飞,杨满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神法执字第00257号申请执行人刘生昌,男,195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飞,男,197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杨满云,男,197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刘生昌依据本院(2012)神民初字第0330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张飞、杨满云、张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张飞、杨满云、张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责令三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私下和解协议。申请人书面同意撤回执行,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神民初字第0330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建国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王进国二〇一三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王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