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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合刑执字第02779号

裁判日期: 2013-04-10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许业兵犯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合刑执字第02779号罪犯许业兵,男,198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肥东县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滨西监区服刑。2009年3月4日因犯抢劫罪被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后因漏罪,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22日以(2009)庐刑初字第1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业兵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许业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3月11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许业兵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2010年4月至2012年7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许业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许业兵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嘉志审判员  杨以林审判员  潘常青二〇一三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葛 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