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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灞执字第00585号

裁判日期: 2013-04-10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康某某与陕西某某某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欧某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某某,陕西某某某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欧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灞执字第00585号申请执行人康某某。被执行人陕西某某某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欧某某。本院在执行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09)灞刑初字第0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康某某与陕西某某某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赔偿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欧某某暂无履行能力;本院遂对被执行人陕西某某某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在保险公司的赔付款项进行了提取,申请执行人康某某分配款为4839.6元。对于下余款项12358元,申请执行人康某某与被执行人陕西某某某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陕西某某某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康某某8500元,本案即完结。现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09)灞刑初字第0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对康某某赔付款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温育东代理审判员  胡继栋代理审判员  李 全二〇一三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