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汤宜民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3-04-1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齐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汤宜民初字第24号原告齐某某,男,汉族,农民,住汤阴县。被告李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齐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齐某某自愿撤回起诉,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齐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郝红吉二〇一三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