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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汤宜民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3-04-1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齐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汤宜民初字第24号原告齐某某,男,汉族,农民,住汤阴县。被告李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齐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齐某某自愿撤回起诉,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齐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郝红吉二〇一三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