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合刑执字第02565号
裁判日期: 2013-04-10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马贡献犯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贡献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合刑执字第02565号罪犯马贡献,又名马建峰,男,1979年5月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太和县人,现在安徽省合肥监狱服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18日以(2007)阜刑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马贡献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1年4月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安徽省合肥监狱以罪犯马贡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3月11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马贡献系累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1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监狱级服刑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马贡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贡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华琳审 判 员 汤晓红代理审判员 赵勋凤二〇一三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高晓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