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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罗民一初字第701号

裁判日期: 2013-04-10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崔连明与房庆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连明,房庆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罗民一初字第701号原告崔连明。委托代理人王恒兰,成年。被告房庆峰,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崔连明与被告房庆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接到预付公告送达的费用通知后未按期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崔连明负担。审判员  赵泽浩二〇一三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潘士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