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罗民一初字第701号
裁判日期: 2013-04-10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崔连明与房庆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连明,房庆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罗民一初字第701号原告崔连明。委托代理人王恒兰,成年。被告房庆峰,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崔连明与被告房庆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接到预付公告送达的费用通知后未按期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崔连明负担。审判员 赵泽浩二〇一三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潘士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