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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龙执民字第1397号

裁判日期: 2013-04-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温州市亿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曹步松、温州忠义集团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温州市亿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曹步松,温州忠义集团有限公司,姜忠义,姜永碎,吴建中,温州申通阀门有限公司,吴崇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文稿签发人:拟稿人:2013.4.10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温龙执民字第1397号申请执行人:温州市亿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法定代表人:沈应琴。被执行人:曹步松。被执行人:温州忠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法定代表人:姜忠义。被执行人:姜忠义。被执行人:姜永碎。被执行人:吴建中。被执行人:温州申通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法定代表人:吴崇明。被执行人:吴崇明。申请执行人温州市亿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曹步松、温州忠义集团有限公司、姜忠义、姜永碎、吴建中、温州申通阀门有限公司、吴崇明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温龙商初字第64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4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姜忠义及温州忠义集团有限公司的资产正被另案处理,本案等待处理结果。截止2013年4月10日,被执行人曹步松、温州忠义集团有限公司、姜忠义、姜永碎、吴建中、温州申通阀门有限公司、吴崇明尚欠申请执行人100万元及利息,执行费12400元,诉讼费14700元。申请执行人温州市亿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执行情况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姜忠义及温州忠义集团有限公司的资产正被另案处理,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温龙执民字第139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作力二〇一三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王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