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卫民初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3-04-10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靳铁锋与张合顺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铁锋,张合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卫民初字第248号原告靳铁锋,男,汉族,1987年11月26日出生,农民。被告张合顺,男,汉族,左右。本院在审理原告靳铁锋诉被告张合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9日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期间,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靳铁锋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靳铁锋负担。助理审判员  李超二〇一三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李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