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卫民初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3-04-10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靳铁锋与张合顺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铁锋,张合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卫民初字第248号原告靳铁锋,男,汉族,1987年11月26日出生,农民。被告张合顺,男,汉族,左右。本院在审理原告靳铁锋诉被告张合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9日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期间,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靳铁锋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靳铁锋负担。助理审判员 李超二〇一三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李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