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融水执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3-04-10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素群与被执行人融水县大酒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水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素群,融水县大酒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融水执字第84号申请执行人王素群,××,××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被执行人融水县大酒店,住所地××××××××××。法定代表人陈玉超,该酒店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王素群与被执行人融水县大酒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6日作出的(2011)融民一初字第6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素群于2013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971.25元,本院已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融水县大酒店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本案已执行完毕,应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融民一初字第66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本裁定自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国社审判员 潘 锦审判员 何建明二〇一三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韦韩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