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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广法执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3-04-10

公开日期: 2014-05-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广平县支行与刘振堂、张付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广平县支行,刘振堂,张付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广法执字第79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广平县支行。被执行人刘振堂。被执行人张付海。中国农业银行广平县支行与刘振堂、张付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广平县公证处(2005)广证经字第11号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08年4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总额为142081.14元,已经执行的债权数额为零,剩余债权数额为142081.14元。其中刘振堂承担140000元,张付海承担2081.14元。本院依法穷尽了所有调查措施,目前本案应认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1款1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8)广法执字第79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生效,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审判长 张 刚审判员 张星华审判员 王俊涛二〇一三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张颖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