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郧县执字第00104号
裁判日期: 2013-04-10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李钰与湖北省郧县柳陂镇崩滩河村村民委员会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钰,湖北省郧县柳陂镇崩滩河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郧县执字第00104号申请执行人李钰,男,1967年5月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县人,个体业主。被执行人湖北省郧县柳陂镇崩滩河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杨永昶,系该村委会主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郧县人民法院(2012)鄂郧县民一初字第0324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4月2日向被执行人郧县柳陂镇崩滩河村村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郧县柳陂镇崩滩河村村民委员会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郧县柳陂镇崩滩河村村民委员会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郧县柳陂镇崩滩河村村民委员会的银行存款(或合法收入)3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杰审判员 赵华俊审判员 龚红奎二〇一三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权 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