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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秀执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3-04-10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文爱珍、杨祥桂、谢个小、文爱玲与曾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爱珍,杨祥桂,谢个小,文爱玲,曾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秀执字第123号申请执行人文爱珍。申请执行人杨祥桂。申请执行人谢个小。申请执行人文爱玲。被执行人曾渭。申请执行人文爱珍、杨祥桂、文爱玲、谢个小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2)秀民初字第52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3月25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曾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4000元及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就履行(2012)秀民初字第52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达成和解协议,并已按和解协议履行,本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2)秀民初字第52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秦好成二〇一三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梁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