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朝民初字第07456号
裁判日期: 2013-04-10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红豆(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任燕龙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红豆(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任燕龙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朝民初字第07456号原告红豆(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育慧北路8号三区3号楼二层218号。法定代表人李文生,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宁,男,1986年6月3日出生,红豆(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理。被告任燕龙,男,1987年9月28日出生。原告红豆(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红豆公司)与被告任燕龙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XX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红豆公司之委托代理人朱宁到庭参加了诉讼,任燕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红豆公司诉称:任燕龙于2011年3月10日被我公司招用,试用期2个月,从事转让部业务。任燕龙在2012年3月份私自离开公司,私自离职跳槽到其他地方工作,我公司没有违约,已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从2011年5月10日算起,试用期是双方选择的自由时间,在试用期未满前不能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因此不存在未签订劳动合同。我公司没有拖欠任燕龙工资。任燕龙是农民,但他不提交户口簿造成无法缴纳社会保险金,对此,任燕龙自己承担责任。我公司不服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下称朝阳区劳动人事仲裁委)的裁决,请求法院判决:1、我公司不予支付任燕龙另一倍工资1500元;2、我公司不予支付任燕龙2012年3月工资1800元;3、我公司不予支付任燕龙未缴纳养老保险的损失371.2元。任燕龙未出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任燕龙于2011年3月10日入职红豆公司,从事业务工作,双方约定试用期2个月。任燕龙实际工作到2012年3月31日,红豆公司未支付任燕龙2012年3月工资。双方签定的《劳动合同》约定:“本合同于2011年5月10日生效,首次合同签订日期2011年5月10日到2013年5月9日”。任燕龙于仲裁时主张其试用期月基本工资为1500元,转正后月基本工资为1800元,红豆公司应支付其2011年3月10日至2011年5月10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差额。红豆公司认可任燕龙为农业户口。红豆公司未为任燕龙缴纳社会保险。任燕龙于2012年4月12日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下称朝阳区劳动人事仲裁委)申请仲裁,朝阳区劳动人事仲裁委于2012年12月25日作出裁决:一、红豆公司支付任燕龙2011年3月10日至2011年4月9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另一倍工资1500元;二、红豆公司支付任燕龙2012年3月工资1800元;三、红豆公司支付任燕龙2011年3月10日至2011年6月30日未缴纳养老保险的损失371.2元;四、驳回任燕龙的其他仲裁请求。朝阳区劳动人事仲裁委于裁决书的“本委认为”部分写明“红豆公司应支付任燕龙2011年4月10日至2011年5月9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另一倍1500元。任燕龙要求支付2011年3月10日至2011年4月9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另一倍工资之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委不予支持”,却于“裁决如下”处写明:“红豆公司支付任燕龙2011年3月10日至2011年4月9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另一倍工资1500元”。红豆公司不服仲裁裁决,提起本诉。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劳动合同和仲裁裁决书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任燕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出庭应诉,应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据现有证据及查明的事实依法裁判。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任燕龙于2011年3月10日入职红豆公司,实际工作到2012年3月31日,红豆公司主张试用期内无需签订劳动合同于法无据,红豆公司应支付任燕龙2011年4月10日至2011年5月9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另一倍1500元。朝阳区劳动仲裁于“本委认为”部分已经写明“红豆公司应支付任燕龙2011年4月10日至2011年5月9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另一倍1500元。任燕龙要求支付2011年3月10日至2011年4月9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另一倍工资之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委不予支持”,故其裁决的主文写明“红豆公司支付任燕龙2011年3月10日至2011年4月9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另一倍工资1500元”应系明显笔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因红豆公司未举证证明任燕龙的工资发放记录,本院对任燕龙于仲裁时主张的转正后月工资为1800元予以采信。红豆公司认可未发放任燕龙2012年3月份工资,红豆公司应予发放。红豆公司认可任燕龙为农业户口,其虽主张系因任燕龙的原因未缴纳社会保险,但未举证,仲裁裁决红豆公司支付任燕龙2011年3月10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未缴纳养老保险的损失371.2元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对此不持异议,并依法予以确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红豆(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被告任燕龙二〇一一年四月十日至二〇一一年五月九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一千五百元。二、原告红豆(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无需给付被告任燕龙二〇一一年三月十日至二〇一一年四月九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一千五百元。三、原告红豆(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被告任燕龙二〇一二年三月的工资一千八百元。四、原告红豆(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被告任燕龙二〇一一年三月十日至二〇一一年六月三十日期间未缴纳养老保险的损失三百七十一元二角。五、驳回原告红豆(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之诉讼请求。如果原告红豆(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红豆(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 云二〇一三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陈思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