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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增法民二初字第274号

裁判日期: 2013-04-10

公开日期: 2014-03-18

案件名称

陈潘乐诉单裕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潘乐,单裕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增法民二初字第274号原告:陈潘乐,男,196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罗明生,广东合众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单裕财,男,1968年3月3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潘乐诉被告单裕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潘乐以双方可以自行庭外和解为由,于2013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潘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潘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25元,由原告陈潘乐负担。审判员  刘永浩二0一三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何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