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延长执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3-04-10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王志斌与中国人民银行延长县支行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斌,中国人民银行延长县支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延长执字第00013号申请执行人王志斌。被执行人中国人民银行延长县支行。法定代表人李小兵,该行行长。王志斌申请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延长县支行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志斌于2013年3月18日依据延长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长劳仲案字(2011)第05号裁决书,申请执行裁决书第一项和第三项即被执行人中国人民银行延长县支行支付申请人王志斌经济赔偿金15280元;双方当事人到养老保险经办部门为申请执行人办理参保手续,并缴纳(1994年至2007年和2009年至2011年10月)养老保险费。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3年3月19日向被执行人中国人民银行延长县支行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2013年4月2日双方当事人共同到当地养老保险经办部门为申请执行人王志斌办理了养老保险参保手续,并缴纳了(1994年至2007年和2009年至2011年10月)养老保险费;2013年4月10日被执行人中国人民银行延长县支行向申请执行人王志斌支付15280元,并承担了案件执行费120元。本案的执行标的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长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长劳仲案字(2011)第05号裁决书第一项和第三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怀东代理审判员 杨 军代理审判员 张修源二〇一三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赵景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