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南法民初字第00084号

裁判日期: 2013-04-10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茂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汪云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茂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汪云燕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法民初字第00084号原告重庆茂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金紫街52栋2-2号,组织机构代码:68145691-8。法定代表人李国中,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卢苇,女,1965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原告公司职员,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汪云燕,女,198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重庆茂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汪云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茂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10日以被告汪云燕联系方式及下落不确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茂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茂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茂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宇二〇一三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陈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