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合刑执字第02490号
裁判日期: 2013-04-10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韩国亚犯强迫卖淫罪、盗窃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韩国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合刑执字第02490号罪犯韩国亚,男,197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系累犯,现在安徽省合肥监狱服刑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26日以(2002)谢刑初字第160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韩国亚犯强迫卖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五千元。韩国亚不服提出上诉,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月27日以(2003)淮刑终字第02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我院于2007年1月、2009年10月对其先后裁定分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一年六个月。安徽省合肥监狱以罪犯韩国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3月11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韩国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2009年11月至2012年4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三次、监狱服刑积极分子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韩国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韩国亚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5年3月10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华琳审 判 员 汤晓红代理审判员 赵勋凤二〇一三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高晓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