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绍民初字第487号

裁判日期: 2013-04-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单增荣与丁春生、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增荣,丁春生,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民初字第487号原告:单增荣。被告:丁春生。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李忠。委托代理人:朱迪龙。本院在审理原告单增荣诉被告丁春生、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单增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国鑫二〇一三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王 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