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衡桃民二初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13-04-1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邵有土与孙国玉、魏素琴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衡桃民二初第281号原告邵有土。被告孙国玉。被告魏素琴。被告骆华威。原告邵有土诉被告孙国玉、魏素琴、骆华威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一案,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于二O一二年七月十一日作出的(2012)衡桃民二初字第281号保全裁定书,对被告孙国玉、魏素琴的财产进行保全,现原告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孙国玉、魏素琴银行帐户存款16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淑清审判员  崔长根审判员  彭乃坡二〇一三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田 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