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和民一初字第01040号
裁判日期: 2013-04-10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彭龙飞与林新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龙飞,林新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和民一初字第01040号原告:彭龙飞,男,1964年10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被告:林新,男,1975年7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彭龙飞诉被告林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彭龙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彭龙飞负担。审 判 长 张太文审 判 员 谢庆升人民陪审员 夏荣翠二〇一三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