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川刑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3-04-10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李素梅非法行医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周���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素梅
案由
非法行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川刑初字第66号公诉机关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素梅,又名李淑梅,女。因涉嫌非法行医于2012年7月18日被周口市公安局第五分局刑事拘留,2012年7月23日被周口市公安局第五分局取保候审。指定辩护人张春艳,河南豫安律���事务所律师。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以周川检刑诉(2012)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素梅犯非法行医罪,于2013年3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昌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素梅及其指定辩护人张春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素梅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于四年前在牛营村新闻街开一西医诊所。2011年4月18日、2012年5月7日被周口市卫生局依法行政处罚两次后,2012年6月26日在周口市卫生局执法检查时,发现李素梅的西医诊所仍在开展诊疗活动。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素梅的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要求依法惩处,并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建议判处被告人李素梅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被告人李素梅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辩护认为,被告人李素梅认罪态度较好,该案未造成任何危害后果,请求判处管制刑或单处罚金。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素梅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时,于四年前在牛营村新闻街开一西医诊所。2011年4月18日、2012年5月7日被周口市卫生局依法行政处罚两次,2012年6月26日在周口市卫生局执法检查时,又发现被告人李素梅的西医诊所仍在开展诊疗活动。上述事实,被告人李素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已无异议,并有证人李双成的证言,书证刑事案件立案报告表、户籍证明、周口市卫生局行政执法案件卷宗材料、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素梅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被周口市卫生局依法行政处罚两次后,继续非法行医,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及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持。被告人李素梅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且未造成危害后果,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合理部分,本院予以采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素梅犯非法行医罪,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刘国君审判员 孙 楠审判员 刘红兵二〇一三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朱艳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