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扶民初字第00152号
裁判日期: 2013-04-10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原告董某与被告安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析产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安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扶民初字第00152号原告董某。委托代理人韩宽强,陕西宽强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安某。本院立案受理的原告董某与被告安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析产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4月10日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董某负担。审判员 于明岐二〇一三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刘列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