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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扶民初字第00152号

裁判日期: 2013-04-10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原告董某与被告安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析产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安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扶民初字第00152号原告董某。委托代理人韩宽强,陕西宽强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安某。本院立案受理的原告董某与被告安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析产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4月10日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董某负担。审判员  于明岐二〇一三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刘列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