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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商初字第454号

裁判日期: 2013-04-10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程瑞臣与李金叶、孙召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瑞臣,李金叶,孙召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商初字第454号原告程瑞臣,农村居民。被告李金叶,农村居民。被告孙召艳,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程瑞臣与被告李金叶、被告孙召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程瑞臣于2013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申请撤诉,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瑞臣撤回对被告李金叶、被告孙召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程瑞臣负担。审判员  王美君二〇一三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徐建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