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商初字第454号
裁判日期: 2013-04-10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程瑞臣与李金叶、孙召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瑞臣,李金叶,孙召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商初字第454号原告程瑞臣,农村居民。被告李金叶,农村居民。被告孙召艳,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程瑞臣与被告李金叶、被告孙召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程瑞臣于2013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申请撤诉,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瑞臣撤回对被告李金叶、被告孙召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程瑞臣负担。审判员 王美君二〇一三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徐建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