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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房民初字第04151号

裁判日期: 2013-04-10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陈××与许×1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许×1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04151号原告陈××,女,1969年5月15日出生。被告许×1,男,2006年1月31日出生。法定代理人许×2,男,1972年12月2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许×1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爱东二〇一三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肖 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