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即执字第2061号
裁判日期: 2013-04-10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青岛即墨农村合作银行通济支行服装市场分理处与青岛盛润机械铸造有限公司、青岛市同得利针织服装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即墨农村合作银行通济支行服装市场分理处,青岛盛润机械铸造有限公司,青岛市同得利针织服装有限公司,青岛欣利宇服饰有限公司,刘梅红,修相芹,修仕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即执字第2061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即墨农村合作银行通济支行服装市场分理处。住所地即墨市鹤山路西首新服装市场综合服务区33-36号。被执行人青岛盛润机械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通济街道办事处蔡家村。被执行人青岛市同得利针织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通济街道办事处郭庄二村。被执行人青岛欣利宇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烟青路53号。被执行人刘梅红。被执行人修相芹。被执行人修仕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即墨农村合作银行通济支行服装市场分理处与被执行人青岛盛润机械铸造有限公司、青岛市同得利针织服装有限公司、青岛欣利宇服饰有限公司、刘梅红、修相芹、修仕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即商初字第121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瑞亮审判员 张春波审判员 于周旭二〇一三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李正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