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泊民初字第279号

裁判日期: 2013-04-1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姜振与南通市戴庄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南通市戴庄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振,南通市戴庄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南通市戴庄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魏双贵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泊民初字第279号原告姜振,男,1989年生,汉族,住泊头市。被告南通市戴庄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南通市戴庄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被告魏双贵,男,汉族,1967年7月生,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本院在审理原、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276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学亮二〇一三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郭娜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