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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碑民催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3-04-10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五矿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民事判决书8号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五矿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碑民催字第00008号申请人:五矿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五号。法定代表人:周中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佳容,女,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杜楠,女,该公司职工。申请人五矿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1月2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且承兑日已到,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汇票号是10400052/24693652,票面金额100万元,出票人为西安北方华山机电有限公司,收款人为西安华山钨制品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中国银行西安南郊支行营业部,出票日期为2012年12月4日,到期日为2013年3月4日,最后持票人为申请人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五矿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 萍审 判 员  杨 波代理审判员  惠海光二〇一三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李静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