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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献执字第00070号

裁判日期: 2013-04-1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刘建新、温州东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建新,温州东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淮安市恒岩脚手架搭建有限公司,南京展望脚手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献执字第00070号申请执行人刘建新,男。汉族,1966年9月生,住献县,系献县刘东城新华玛钢厂业主。被执行人:温州东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法定代表人何金弟,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淮安市恒岩脚手架搭建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下关区商埠街27号410、412室。法定代表人徐兵,职务经理。被执行人南京展望脚手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兵,职务经理。上列当事人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献县人民法院(2011)献民初字第1545号民事判决书和沧州中级人民法院(2012)沧民终字第8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已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孔令发二〇一三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张会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