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繁执字第00352-1号
裁判日期: 2013-04-1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溪水与被执行人周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溪水,周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繁执字第00352-1号申请执行人:陈溪水,男,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被执行人:周勇,男,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溪水与被执行人周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在金融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周勇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溪水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2)中一法民一初字第0029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文革审判员 朱玉宝审判员 汪国强二〇一三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潘 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