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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民初字第514号

裁判日期: 2013-04-10

公开日期: 2014-03-10

案件名称

钱明弟与李红娣、绍兴乾瑞贸易有限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钱明弟;李红娣;绍兴乾瑞贸易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法律文书拟稿纸签发:拟稿:打印:校对: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民初字第514号原告:钱明弟。委托代理人:陶鹏、李羽圣。被告:李红娣。被告:绍兴乾瑞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韦萍萍。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负责人:丁扬飞。委托代理人:吴建伟。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钱明弟与被告李红娣、绍兴乾瑞贸易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原告钱明弟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绍兴乾瑞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钱明弟申请撤回对被告绍兴乾瑞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明弟撤回对被告绍兴乾瑞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沈海明二〇一三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陈 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