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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青白民初字第385号

裁判日期: 2013-04-10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李科刚、李同章、徐和清与李明潘、李科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科刚,李同章,徐和清,李巍,何荣会,李明潘,李科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青白江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青白民初字第385号原告李科刚。原告李同章。原告徐和清。原告李巍。原告何荣会。以上五原告委托代理人何顺明,成都市青白江区清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明潘。被告李科贵。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青白江支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大弯镇华金大道二段288号一至四楼。法定代表人黄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远雨,四川达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科刚、李同章、徐和清、李巍、何荣会诉被告李明潘、李科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青白江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青白江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23日立案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陈鲜梅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科刚、何荣会及五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何顺明,被告李明潘、李科贵,被告人保青白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唐远雨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1月30日,李明潘驾驶川A958**轿车沿青白江区祥福镇方向沿大石路向龙王镇方向行驶,当日19时35分行驶至祥福镇红瓦店社区6组路口,与行人李科刚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李科刚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明潘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给其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判令以上被告赔偿原告费用共计296493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李明潘、李科贵辩称,对事故发生及责任认定无异议,事故车辆是李科贵的,李明潘与李科贵系父子关系,事故发生时该车是借用李科贵的。事故车辆在人保青白江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20万的商业险及不计免赔,要求保险公司在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医疗费同意扣除15%的自费药。事故发生后李明潘已垫付医疗费20777.8元及现金6800元,要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被告人保青白江公司辩称,对事故发生及责任认定无异议。事故车辆川A958**号车在保险公司处购买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20万)及不计免赔,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关于赔偿费用:自费药按照法院核实的医疗费总金额的15%来扣除,误工费认可209天,标准按照原告提交的工资表上来计算,护理费认可60元每天,住院伙食补助费认可20元每天,营养费不认可,交通费认可500元,残疾赔偿金要求按照农村标准计算,被对何荣会的被抚养人生活费不认可,其他三人计算出被抚养人生活费按农村标准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认可9000元。此次事故中保险公司垫付10000元,请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30日,李明潘驾驶川A958**轿车沿青白江区祥福镇方向沿大石路向龙王镇方向行驶,当日19时35分行驶至祥福镇红瓦店社区6组路口,与行人李科刚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李科刚受伤的交通事故。随即李科刚被送往青白江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59天,此次受伤共产生医疗费用33932.8元;出院医嘱:院外继续休息5月。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明潘承担事故全部责任。2012年9月5日,经四川鼎诚司法鉴定所鉴定:李科刚伤残等级为八级、十级、十级。另查明,李科刚的父母李同章、徐和清共育有三个子女,李科刚与妻子何荣会仅育有李巍一个子女。五原告均系农村人口。李科刚一家所承包的土地已出租流转。李科刚自2010年至事故发生前一直在城镇务工,2011年2月至2012年1月共领取工资收入23853元。自2010年3月至2012年1月期间,李科刚与妻子何荣会、儿子李巍租用李建位于青白江区红瓦店社区的房屋居住。另查明,川A958**车的登记车主系李科贵,李明潘与李科贵系父子关系,事故发生时系李明潘借用李科贵的车驾驶。川A958**号车在人保青白江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20万)及不计免赔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本案中李明潘已垫付医疗费20777.8元及现金6800元共计27577.8元,人保青白江公司垫付10000元。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企业信息、驾驶证、行驶证、保单、法医学鉴定书、证明、出院证明书、收条、医疗票据、土地经营权流转协议、社区居住证明、村委会证明、工资证明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予以佐证。本院认为,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被告李明潘负事故全责的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本院予以采纳。生命健康权是公民应当依法享有的基本权利,当其受到不法侵害时,应当依法受到法律的保护。被告李明潘违反交通法规,致原告李科刚受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李科贵系川A958**车的登记车主,被告李明潘系借用被告李科贵的车,根据法律规定,被告李明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李科贵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因川A958**车在人保青白江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由人保青白江公司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对原告的损失进行赔偿。关于赔偿费用:原告李科刚其所有的土地已出租流转,事故发生前在城镇务工,并一直在场镇租房居住,对原告主张其残疾赔偿金按照2012年四川省城镇居民年收入标准进行赔偿,本院予以支持;被抚养人生活费:庭审中被告人保青白江公司提出何荣会虽已残疾,其是否丧失劳动能力并未经相关部门鉴定,何荣会主张的被抚养人生活费没有依据不应支持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李同章、徐和清、李巍主张的被抚养人生活费按照城镇标准进行赔偿的请求,但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收入来源于城镇并居住在城镇,对原告按城镇标准赔偿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李同章、徐和清、李巍的被抚养费按农村标准进行计算,年限分别计算5年、5年、3年;误工费按照23853元/年,天数按209天(住院59天+院外休息5个月)计算;护理费,参照当地护工工资水平,按60元/天,计算59天;住院伙食补助费按20元/天,计算59天;营养费无医嘱,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庭审中,原告李科刚、被告李明潘、被告李科贵、被告人保青白江公司对自费药的比例达成一致意见,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原告的损失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核定,现本院核定的损失有:残疾赔偿金114553.6元(17899元/年×20年×32%)+被抚养人生活费6483.36元、医疗费28842.88元(已扣除33932.8元×15%自费药即5089.9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80元(20元/天×59天),护理费3540元(60元/天×59天)、误工费13658元(23853元/年÷365天×209天)、交通费酌定500元,精神抚慰金酌定为10000元,以上共计178757.84元。由人保青白江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内赔偿;自费药5089.92元由被告李明潘赔偿。本案中被告李明潘已垫付费用27577.80元,人保青白江公司垫付10000元,为避免诉累,经申请,纳入本案一并处理。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六)项、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青白江支公司赔偿原告李科刚、李同章、徐和清、李巍、何荣会各项损失共计178757.84元;扣除保险公司已垫付的10000元,保险公司还需支付168757.84元;其中向五原告赔付141180.04元,向被告李明潘支付27577.80元。二、被告李明潘赔偿原告李科刚、李同章、徐和清、李巍、何荣会各项损失共计5089.92元;被告李科贵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李科刚、李同章、徐和清、李巍、何荣会的其他诉讼请求。以上各项品叠后,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白江支公司赔偿原告146269.96元,向被告李明潘支付22487.88元。以上给付义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874元,由被告李明潘负担。(该款已由原告全额垫付,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鲜梅二〇一三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唐 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