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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雨民二初字第00145号

裁判日期: 2013-04-10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兴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市兴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雨民二初字第00145号原告:马鞍山市兴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法定代表人:王兴柱,该公司经理。被告:李健,男,汉族,1975年5月1日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市兴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马鞍山市兴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马鞍山市兴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马鞍山市兴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25元(已减半收取),由马鞍山市兴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定保二〇一三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周冰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