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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碑执字第00634号

裁判日期: 2013-04-10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郭友梅与被执行人贾纯懿赡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友梅,贾纯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碑执字第00634号申请人:郭友梅,女,192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贾纯歧,系原告之三女,西安市童鞋厂退休职工。被申请人:贾纯懿,女,194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西安市童鞋厂退休职工。申请人郭友梅以被执行人贾纯懿拒不履行本院已生效的(2011)碑民二初字第00380号民事判决书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2012年7月至2012年12月赡养费共计18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觉将2012年7月至2012年12月赡养费共计1800元支付给申请人,申请人申请本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1)碑民二初字第00380号民事判决书2012年7月至2012年12月赡养费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甄方民二〇一三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王 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