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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磐执外异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04-10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崔丽丽、徐道春、张柏涛、张秀玲、张淑芝、赵广臣与李祖义、董凯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晓霞,崔丽丽,徐道春,张柏涛,张秀玲,张淑芝,赵广臣,董凯燕,李祖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磐执外异字第2号异议人段晓霞,女,汉族,工人。申请执行人崔丽丽,女,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徐道春,男,汉族,无职业。申请执行人张柏涛,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张秀玲,女,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张淑芝,女,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赵广臣,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董凯燕,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祖义,男,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崔丽丽、徐道春、张柏涛、张秀玲、张淑芝、赵广臣与被执行人李祖义、董凯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段晓霞于2013年1月9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段晓霞称,异议人于2011年2月24日购买董凯燕政府住宅楼前4号车库,面积24平方米,法院诉讼保全在异议人购买房屋之后,请法院停止对车库进行执行,解除查封。为证明上述问题,异议人段晓霞向本院提交的证据买卖合同及收据复印件等证据。本院查明,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崔丽丽、张淑��等人财产保全申请,于2011年3月25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李祖义、董凯燕位于磐石市驿马镇日日兴超市后车库南属3至6号。后申请执行人崔丽丽、徐道春、张柏涛、张秀玲、张淑芝、赵广臣依据生效的民事判决书和民事调解书,先后分别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另查明,2011年2月24日,段晓霞与董凯燕签订了买卖合同,董凯燕将4号车库卖给异议人段晓霞。该买卖合同上盖有磐石市驿马镇宗润供热站公章。本院认为,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本案异议人段晓霞虽与被执行人签订了车库买卖协议,但未向本院提供车库属于异议人所有的产权证��等材料,在本案中无法确定异议人是否对争议车库享有物权即所有权。综上,异议人提出要求法院停止对争议车库进行执行,解除查封的异议请求证据不足,该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段晓霞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王 岩审判员 于长华审判员 赵 君二〇一三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于 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