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雨执字第00270-1号
裁判日期: 2013-04-10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唐清华诉黄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清华,黄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雨执字第00270-1号申请执行人唐清华,女,1971年4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黄勇,男,196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唐清华与被执行人黄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雨民初字第28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返还申请执行人购房款100000元及支付违约金1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230元的义务,并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1583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黄勇银行存款或其它收入113813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三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谭会军二〇一三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吴彭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