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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逍商初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3-04-10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徐红仙与陈央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红仙,陈央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逍商初字第241号原告:徐红仙,农民。被告:陈央波,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红仙诉被告陈央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红仙于2013年4月10日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央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红仙撤回对被告陈央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郑 蕾二〇一三年四月十日代书 记员 宋浏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