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逍商初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3-04-10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徐红仙与陈央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红仙,陈央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逍商初字第241号原告:徐红仙,农民。被告:陈央波,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红仙诉被告陈央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红仙于2013年4月10日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央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红仙撤回对被告陈央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郑 蕾二〇一三年四月十日代书 记员 宋浏浏 关注微信公众号“”